■個論
  事涉劉鐵男一案的前“山東首富”宋作文,近日出現在公眾面前。國慶假期,宋作文在山東煙臺出席了龍口市第三屆孝德文化節並致辭。同時,從公開渠道來看,涉及劉鐵男一案的多家企業負責人,目前也基本“安然無恙”。(相關新聞見今日本報AA12版)
  如同“沒有殺戮,就沒有買賣”一樣,沒有行賄自然也就沒有受賄。當受賄者劉鐵男面臨牢獄之災時,巨額行賄者卻“安然無恙”,確實讓人在情感上很難接受。雖然不是所有的財富來源都充滿“原罪”,然而通過行賄等不正當競爭獲取財富,理應為此承擔風險和後果。就像兩個人我情我願、利益交換的“通姦者”一樣,如果只對男方進行處理,而以女方為弱者放過,那麼這樣的處理顯然有失公平。
  雖然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,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,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。”但其第一款又規定:“對犯行賄罪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……”應當說,“例外條款”應當有一定的前提條件,至少要以“未謀取不正當利益”作為要件;否則,只要受賄者被抓,行賄者及時交代行為,以“污點證人”的身份出現,雖然有利於對受賄行為的打擊,卻無以從根本上遏制腐敗現象的泛濫。在行賄的“糖衣炮彈”前,僅靠官員的自覺自然難以實現自我保護,難怪有人發出“當官是個高危行業”的感嘆。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,受賄的慣性產生與行賄的路徑依賴,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。
  然而一直以來,國內的司法實踐都存在著“重受賄輕行賄”的短板,受賄者依法得到了懲處,而行賄者都因為“主動交代”或者“揭發有功”,而被“減輕和免除處罰”。行賄沒有風險自然也就沒有行為顧忌,很多人不但成了“累犯”,還充當著“行賄掮客”,反正事情敗露之後大不了“斷尾求生”。如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1.95億元,向其行賄的5人,無一人被以行賄罪起訴。結果其因行賄獲得了非法利益,但由此導致的後果卻由受賄者一人承擔。如此不但增大了受賄的風險,也會導致腐敗空間得不到遏制。
  在歷年的“全球清廉指數排行榜”上,香港地區都排在全球前列,成為“最廉潔的地區之一”。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果,就源於其堅持了“行賄受賄同處”的零容忍原則。比如今年7月,香港一中年婦女得知被判終身監禁的好友患末期肝癌,約相熟的一級懲教助理到餐廳見面,以豬肉乾及茶葉作報酬,托其將3包玫瑰花茶運入獄中交予好友,結果因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,在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。在其他清廉排名較高的地區,對行賄“零容忍”都是其共同的特點。
  “首富露面”帶來情與法的糾結,並再一次帶來對“行賄與受賄同罪”的反思。造成“重受賄輕行賄”的原因很多,但關鍵還是在觀念上存在誤區,以至於形成了情感上的默認與法律上的偏差。好在面對嚴峻的反腐形勢和公平的訴求,對行賄“零容忍”已具有了更大的共識,將其儘快轉化成法律規範和行為實踐,“首富露面”或是一個助推劑。
  □堂吉偉德
  (原標題:巨額行賄者不應“安然無恙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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